Re: [討論] 國民黨立委提案自經區含豬肉?

作者: clausewitz (理論學家)   2019-05-08 00:34:06
※ 引述《a1e (我上了賊船了囧)》之銘言:
: ※ 引述《Bignana (魚仔)》之銘言:
: : 剛剛看到自由的一則新聞,
: : 「自經區開放中國管制農產品名單曝光 香蕉、鳳梨、芭樂和豬肉均上榜。」
: : 我以為是當年馬政府時提出的版本而已,看內容寫道今年國民黨立委提出的版本也有含豬
: : 肉?
: : 請問這是真的假的啊?
: 草案在這裡
: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59182.00
: 第 9 條 於特區內從事產業活動之事業,得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為第一類指定事業
: 。
: 第一類指定事業製造或加工之農產品輸往國內課稅區時,應經中央農業主
: 管機關核准。
: 前二項事業之範圍、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管理、
: 查核、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管理機關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 ========================================
: 現行台灣有核淮大陸豬肉進口?
: 豬油屎報是在暗示蔡母豬要開放大陸豬肉進口了是吧
: 豬油屎報的假新聞也只有吱障覺青還在信了
: 拿豬油屎報當智力測驗的工具還蠻好用的,第一篇下面就一票智能不足的蠢蛋
都特別去查草案了,怎麼只看到第九條而已?
第 42 條 第一類指定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輸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一、供特區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儲存之貨物。
 二、運往該特區外辦理委外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貨物。
前項物品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辦理報廢或經加工成為依法得准許輸入之物品
,得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外,應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內復運回特區或全
數外銷。
裡面提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原文如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
  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本來只有已經完成核定,准許輸入的物品,國民黨立這法,就直接排除掉以法律限
制的基礎,變成即使目前不得輸入,立法後將不再受限。
作者: Mithra (咪斯拉)   2019-05-08 00:37:00
第九條說的是送往自經區外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所以是可以輸入加工 但要全數輸出 加工豬瘟肉好嗎?
作者: saiyuki1412 (Eating)   2019-05-08 00:41:00
https://i.imgur.com/f7LW0lD.jpg可以進口野生動物是嗎?台灣生態大爆發哦沒看到豬肉的~
作者: a1e (我上了賊船了囧)   2019-05-08 01:10:00
大陸那邊豬肉要進來的機會也不太高啦,他們自己都快不夠吃了大陸那邊豬肉消費都比生產量還多了,不要台灣豬被全賣到大陸台灣人吃不到豬肉就好了加工疫區豬肉出口,應該也過不了大多數國家海關啦廠商又不是笨蛋,如果這樣玩,貨物全數被銷毀就虧死了ok,你說的也不無道理,的確該做檢疫限制
作者: tgyhum (vinc)   2019-05-08 08:20:00
標準滑波理論最後一樣是行政院核定 你不喜歡也可以改成立法院 再不行也可以廢掉這一條然後因為一條不喜歡就抹整個法案有問題?? 這不就是為擋而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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