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政院修選罷法 可強制下架不實選舉廣告
為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將通過2項選罷法的相關修正草案,草案明
定,參選人對於不實的選舉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法院須於3天內做出裁定
,裁定後,若業者仍未下架,將祭出罰款處分,最高裁罰20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行政院繼防制假訊息推出兩波修法後,進一步修正選罷法,經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跨部會審
查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修正草案」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如今已完成審查,行政院長蘇貞昌將在明天主持的院會拍板這2項修法。
政院是參考法國的做法,草案新增規定,競選期間若有不實廣告,參選人可向法院聲請限(
禁)播令,法院須在3天內做出裁定,要求刊播業者下架或做必要處分;若業者不作為,可
處20萬到200萬元罰款,並可連續處罰。
在這次跨部會修法審查討論過程中,曾有人建議法院須在48小時內裁定,由於要求法院限時
處理,但實際裁量權在法院,內部討論曾有不同意見,經與法務部溝通後,考量法院人力與
作業流程,修法草案改成法院須於3天(72小時)內做出裁定。
據悉,鑑於現行選罷法104條雖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相關規定,但都是選後才能處理
,面對即時性強的網路廣告,難以及時遏止不實廣告造成的傷害,政院因此參考國外做法,
在兩選罷法中新增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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