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監察院誰來制衡?

作者: potatola (馬鈴薯la~)   2019-05-16 00:10:30
※ 引述《ryanwen (FAST CAR)》之銘言:
: 今天監察委員說
: 五權分立並不是司法權自己有山頭,監察權有另外一個山頭,河水不犯井水
: ;目前司法官對於權力劃分的解釋是「我的山頭地盤,你其他權不能踩進來
: ,一踩進來就叫救命」,但權力劃分真正用意權只是一個手段,目的是權力
: 彼此制衡,這就是基礎的政治理念。
: 個人認為很有道理
手機回文,排版不好的話請包涵。
原po提到的說法,是不學無術的監察委員唬弄大家的。
釋字第325號解釋的理由書中
大法官明確寫到:
「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例如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八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
條第六項均有明文保障;而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
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其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亦應同受
保障。
......上述人員之職權,既應獨立行使,自必須在免於外力干涉下獨立判斷。故如司法機
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
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
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
釋字585號也有提到:
各憲法機關有權力核心範圍,不得侵害之。
司法權的權力核心範圍就是審判獨立,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有誤時,自然有法定程序讓當
事人進行救濟,豈容你監察權進來當第四審!!!
或許有部分法律見解與人民期待不符,也或許有少數司法人員應該檢討改進,但這都不是
讓監察委員可以將黑手伸進來的理由。
假如往後司法官因而服膺於政治底下,為特定政黨服務,那麼以後政治人物「連演都不用
演」,絕非人民之福。
#還在期待DPP的司法改革嗎?
#自己的司法自己救
作者: pate41 (秋易)   2019-05-16 00:13:00
陳師孟說沒看過司法權核心領域 還好意思笑別人沒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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