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wfelix版友,請來看反同公投提案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26:09
老實說我不知道這個問題能吵那麼久究竟是國文和法律常識低落
還是裝睡的人叫不醒 公投公報和內文寫得清清楚楚的事 也能去扯解釋權...
看一下萌萌自己提的第12案理由書中是怎麼寫的好嗎?
鑑於異性婚姻和同性結合間在生理、心理與社會理解上具重大的差異,且司法院大法官
748號解釋允許以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故提
案人發起「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
活的權益?」之公民投票案,作為立法原則之創制,以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權益。
翻譯:因為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差別很大,再加上748號釋憲說可以用特別法來保障
同性的"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 所以提出此案
解析:注意到""中的文字了嗎 提出者特別避開了"婚姻"一詞 或許是刻意表明
不認同同性之間有"婚姻" 也可能只是保持中立 但無論如何 最終目的
都是讓"同性"用"民法婚姻"以外的方式在一起 至於這個方式叫啥 沒說
能不能叫婚姻 也沒說
(一)大法官748解釋肯認得以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748號解釋之意旨,係要求法律應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生活的權益。至
於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生活權益如何保障,立法形成範圍包括「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
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因此,創制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形式保障同性權
益」之立法原則,使立法者考慮採取透過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
合關係,此自屬釋字第748號解釋所謂立法形成之範圍以內,洵為適法。
誠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目前法制上因未能使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
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此規範不足之部分違憲,因此,若法制上以任何形式使同性二
人得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則我國民法親屬編第2章婚姻規定,即無牴觸憲法意旨之虞。
至於立法者未來要以何種形式提供同性二人得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釋字第748號解釋表
示此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故本件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保障同性權益」的公投案,
實屬督促有關機關僅採取民法婚姻以外之適當保護途徑來維護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
關係(例如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等適當途徑),俾保障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權益。
翻譯:大法官有說可以用特別法保障同性在一起的權益 所以我們提出這案沒有違法違憲
的疑慮 提出這案只是希望讓政府機關可以用民法以外的方式保障同性的權益
解析:注意到了嗎? "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
也就是前面說的"民法婚姻" 指的不單是"婚姻"或"結婚"這樣的用詞 而是整個婚姻篇
至於怎麼改? 只要能保障同性之權益就好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創了個特別法 裡面對於
同志結合的關係定義為婚姻 其實符合他們提出的不用"民法婚姻"這個宗旨
(二)本公投案意旨係保障相同性別二人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1、同性別二人永久結合權益宜另以他法保障之:
異性間的結合,多數人能自然生育子女,即使有夫妻不生育,常是刻意避孕的結果,或少
數人因生理、心理等因素才不孕,但同性間卻完全沒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除此之外
,「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在生理、心理與社會理解上仍有諸多不同。又因現行民法
婚姻規範,均係以異性婚姻為前提所為設計,如由民法親屬編之體系觀之,第二章為婚姻
,第三章為父母子女,子女並有婚生及非婚生之分,可知我國民法婚姻制度之設計,所考
量者均為異性婚姻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是故國家保障同性別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權益
,宜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保障之,如此既不影響傳統異性婚姻及其衍生的法律關係
,又可兼顧少數群體之保障,實屬符合法安定性及立法經濟之最佳模式。
2、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方式保障同性結合權益,未排除相同性別之二人依其他法律行使
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按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白揭示「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
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因此,婚姻自
由平等保護之方式,自不以修正民法為限,以其他法律或方式,一樣可達成此目的。是故
本公投案即為創制「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
權益」之原則,期能保障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權益,以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
3、釋字第748號解釋未表示對於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必須修改民法婚姻規定,
但確實指出必須足使同性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
釋字第748號解釋未表示須以何種法律用語為要件以達成同性別之二人結合關係之平等保
護,但的確指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須使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
關係,故達成該號解釋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稱為前提,故毋庸
修改民法婚姻規定,而以其他特別法保障之方式即可達成。況且,透過非民法婚姻之特別
法方式加以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關係,例如同性結合法,同性伴侶法等,亦能使相同性
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樣能達成釋字748號解釋意旨。是
故,本公投案能否公投,與同性結合關係是否以婚姻之名稱為前提無涉。
4、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結合之權益」,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立法經濟原則
,具有高度的公益性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涉及婚姻、結婚用語者,非常廣泛,此外,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在生理
上具有本質差異,由此衍生的法律問題與規範重點亦不盡相同,維持民法婚姻規定仍為異
性結合的現行作法,另以其他法律保障同性別二人永久結合之權益,不但符合釋字第748
號解釋意旨,更是對於現行法衝擊層面最小、規範上既效率又經濟,也能兼顧同性結合之
特性而作出最適當之法制設計,具有減少社會成本的高度公益性。
翻譯:1 提出認為專法比民法更加合適的原因 2雖然婚姻關係用專法處理 但不會影響同志
在其他方面受到的法律保障 3 748號只說要保障婚姻的自由平等 沒說一定要套用民法
4 認為此舉可以保障法律安定 減少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解析:以上四條都是表明提出本案的正當性 顯然提案者認為 不論是從法律立意 經濟效益
法律安定 遵守釋憲 保障平等 這些面向上 提出此案都是合情合理的
既然如此 此案執行後對於"平等的保障"是必然的課題 至於能執行到甚麼樣的程度
端看立法院裡的民意代表能不能認真做事了
(三)結論
如上所述,本公投案不但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而且對社會衝擊最小,復能保障少
數群體之權益,政府應將選擇權還給全國人民,以落實主權在民精神。
這個不用解釋了吧...
最後 讓我們再回顧一次公投的文本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如果有認真看完以上裡由書 或至少看了我的簡易翻譯後 還會有多少人認為
公投第12案是在吵讓不讓同志的"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稱為婚姻?
從頭到尾的目的都是用"民法"以外的法律保障同志族群享有和異性族群
相同的"權亦"吧?
至於不斷堅持提案者有權解釋的人 我很懷疑你連本案中提及的"法律安定性"
是啥都看不懂 這樣的人出來跟人談法律? 我建議你回去從法緒開始修起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9-05-19 07:39:00
解析者明明寫同性結合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1:00
本文也用結合這個詞阿 我直接寫同性婚姻不就帶入個人立場?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9-05-19 07:43:00
所以他就是故意這樣寫的 不想用婚姻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5:00
他不想用婚姻 可沒限制立法者"不能"用婚姻這詞懂了嗎 不管你怎麼想 內文都沒說不行 沒有明文規定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9-05-19 07:46:00
行政院也知道 所以法律名稱才會閃婚姻用748解釋施行法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7:00
而法律需要明確性 如果今天要讓同志的結合不能稱作婚姻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9-05-19 07:47:00
我覺得他的意思很明確 但行政院是抓語病故意看不懂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8:00
對阿 那你連法律效利都沒有 談何限制?認同的不管怎麼說 裡由書上沒寫=沒有 謝謝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9-05-19 07:49:00
是法律要根據公投結果的精神立法啊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9:00
如果裡由書上有寫 當初提案就直接被擋住了XD現在這篇裡由書的精神就是保障同志族群使用民法以外的專法阿裝睡的叫不醒ㄟ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9-05-19 07:50:00
應要抓語病那就是故意跟當初公投的意思牴觸專法也不是什麼內容都可以 只要是專法就好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51:00
OAO 哪裡語病 從頭到尾不提限制同志族群的專法不可使用婚姻二字 在說人抓語病?到底誰的問題?自己提案不好好提 在怪別人?真的想限制就明文規定阿 怎樣 怕不過阿?
作者: fudoc (夫達克)   2019-05-19 07:52:00
公投精神是誰解釋的?每個人解釋會一樣?沒寫出來的精神叫大家去猜?那猜錯誰負責?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52:00
連明確性都沒有 還想制定法律??還是我今天提一條公投是台灣要發大才 具體內容都不用寫隨我口胡 過了我愛怎麼說就怎麼說?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9-05-19 07:56:00
所以法律有規定要給提案者向民眾公開解釋說明的機會
作者: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59:00
這不構成書面上可以不用提及歐不然你說明的時候隨便口胡 484都不用審查了?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19-05-19 08:25:00
....他到底三小
作者: philxiao (Sting)   2019-05-19 09:10:00
本篇說明很合理,公投書面文字的意思該限縮而非擴大解釋
作者: 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   2019-05-19 09:14:00
你們吵的根本沒對上鋒 其實不用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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