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運名人 這輩子等不到同婚 總統級新聞當事人-Huang Vincent
拿一堆理由,合理化造謠和汙衊總統的Huang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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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言要催生反歧視法對付反對甲結婚的Huang Vincent
網紅甲甲Vincent認為反同的郭台銘一個企業大老闆,連中文字都看不懂!還想領導台灣!!
https://i.imgur.com/mYmk4jx.png
備註
愛滋高危險群連公投第12案理由書都不會看@@
公投第12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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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第三點
{3、釋字第 748 號解釋未表示對於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必須修
改民法婚姻規定,但確實指出必須足使同性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
釋字第 748 號解釋未表示須以何種法律用語為要件以達成同性別之二
人結合關係之平等保
護
,但的確指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須使同性別
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
係
,故達成該號解釋所稱
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並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稱為前提
,故毋庸修改民
法婚姻規定,而以其他特別法保障之方式即可達成。
況且,透過非民法婚姻之特別法方式加以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關係,例如同性結合法,同
性伴侶法等,亦能使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
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樣能達
成釋字 748 號解釋意旨。
是故,本公投案能否公投,與同性結合關係是否以婚姻之名稱為前提無涉。
}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指出,釋字第748並沒有認為要實踐同性的結合關係
一定是指民法親屬篇所指的結婚。
判決重點摘錄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83590
{整體觀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之意旨,除未認「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
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屬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所指之
「結婚」外;
且既認係屬「規範不足」之違憲,即難認因該號解釋「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當事人已取得請求辦理結婚登記之請求
權存在。}
跟據最高法院判決旨意,大法官只有說保障永久共同生活關係並說是立法形成自由,沒說一
定要以婚姻形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