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xxar82 ( )》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犯罪地 台北攝影棚
: 被告住所 台北
: 在高雄提告 法院大多會以非案發地無管轄權
: 而將案子移交台北法院
: 這樣只是在浪費第一次開庭的時間
你刑訴沒有讀過嗎?
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
兩邊法院都可以管轄
島主在台北用網路誹謗韓導
犯罪行為地在台北
遭誹謗的被害人,其接受訊息地是犯罪結果地
所以不管台北法院那麼依照管轄恆定原則
韓導就可以光明正大離開高雄
到台北開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