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已經講過一次了,最近年改議題就是一堆以訛傳訛的錯誤說法
目的就是激化社會對立,造成勞工和軍公教對立,得利的是誰呢?
回到正題,分幾個點來講,參考書目會於最後附上
1. 基金破產?
社會保險雖然有自給自足的特性,但是和商業保險最大的不同之處
就是在於基金破產,並不會導致等著制度走不下去,只是政府每年必須挹注的資金提高
原因在於兩者的財務運作機制不同
社會保險有儲金制和賦課制
前者運作完全仰賴基金,但是完全的儲金制只有在商業保險才存在
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數量龐大,如果單純仰賴基金,可能連一年的給付額都無法支應
所以以德國為例,一般社會保險和退休制度,是採用賦課制,也就是隨收隨付制
以當年收取的保費/稅收來支付各類的保險給付
而老年安全制度中的社會保險和退休制度由於是因應長期性的經濟風險(老年貧窮)
為了避免人口結構改變之類的問題對於政府財政造成的負擔
所以會透過額外提撥保費的方式,設置一筆一定數額的準備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基金)
以減緩政府每年財政上的壓力,這種制度叫做「修正式賦課制」
而在這樣的制度運作下,基金設置的目的只是為了減輕政府每年的財政負擔
因為基金本身可透過投資的收益來支應退休給付
政府在這時候的負擔只有每年應該提撥的金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參照)
在目前基金仍然正常運作下,按照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資料
每年退撫支出(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合計佔總預算的7%
而且多數是支應優惠存款利息(這邊後面會再講)
這種運作方式除了德國和我國之外,歐陸各國基本上也是相同的玩法
而美國也是一樣的玩法,最有名的例子就是2015年Moro v. Oregon State中
奧勒岡州最高州法院的見解,也重申了PERS(公部門雇員退休系統,聯邦雇員用的是FERS)
這個制度的運作方式也是學說上提到的修正式賦課制
基金破產那麼州政府就必須透過稅收支應退休人員的退休給付
問題就來了,基金虧損有用罄可能這件事,到底是誰的鍋
人口結構改變這種外部因素無法歸責
但是基金營運本身跟政府不足額提撥才是問題所在
基金營運這件事呢?
台灣行政法學會出的《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第235-264頁有整理了表格
可以發現,從民國92年開始,除了本身管理人的營運績效不佳外
最常做的就是拿來「護盤」,又遇到08年的金融海嘯,基金大幅縮水
此外,不足額提撥也是造成基金虧損的問題之一,但是這類的問題在美國也有
法院也指出政府對於基金的管理不當和不足額提撥是虧損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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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優惠存款
這邊有個前提要先講,公務人員的退休給付有幾種
公保的一次性養老給付這是一樣的
還有退撫制度中的月退、兼領一半月退一半一次退、只支領一次退
優惠存款是為了因應早期退休人員僅得支領一次性退休金
在面對經濟發展帶來的物價上漲,會有通貨膨脹所帶來的老年貧窮問題
我國的月退制度在民國68年才實施
一開始是台銀的利率加10%,但是到了民國73年
這時候的利息仍然無法因應經濟發展的速度,所以才弄了個18%的下限
採計的只有民國84年退撫新制實施前的年資
這些制度對於僅具有舊制年資或主要以舊制年資為主的退休人員還算合理
畢竟很多只支領一次性退休金,問題在於民國84年以後退休者
兼領月退還有一次性養老給付者,一次性養老給付還可以存優惠存款
才有超過替代率100%的現象
新制實施後的月退計算方式是最後在職本俸2倍的70%
岔題說明一下本俸2倍作為基數內涵的理由,是在於反映公務員的收入
除了本俸之外還有各類加給,不過這樣的算法對基層比較有利
因為如果計入各類加給,高層的加給多,自然比較有利
而基層實際收入大概就是本俸的1.6至1.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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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不溯及既往問題和信賴保護
上述的兩個原則最重要的考量都是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安定性
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新舊法秩序交替對人民產生的衝擊
但是在老年安全制度中的退休法律關係下
因為是一個長期性的持續法律關係,因此在評價上只會有非真正溯及既往的問題
(另有論者認為,退休金之給付是債之履行問題,新法施行前退休者,其已經透過
勞務之給付而取得請求權,債權在新法施行前已經發生,所以有真正溯及既往的問題)
但重點來了,新法施行前已經退休,或者說只有舊制年資的退休人員
和新法施行後才退休,或以新制年資為主新法施行前才退休的人員
對於其老年經濟生活所造成的衝擊真的相當嗎
以舊制年資為主的人員除了年紀通常已經很大之外
早年其實他們也存不到甚麼錢
上述的《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的16-17頁有學者根據主計總處的資料
整理了表格,呈現了一件事,也就是委五本俸五級的人員和勞工每月經常性薪資相較
要到民國80年才呈現交叉
所以其實也很難期待這些人年輕的時候即便有預先為老年生活做財務規劃
而每個月存個幾千元,這拿到現在一個月都應付不了
所以理論上在做年改的時候,新法是不會對於施行前已經退休的人員適用
美國和法國皆如此
為何公務員法制中維護法安定性的原因如此重要
原因在於,當你進入公部門時,你在比一般人需要受到更多限制的情況下
求的只是現職的保障和退休的安穩,但是現在卻存在了更多的不確定性
也就是未來不知道何時會再被用各種理由削減退休給付
在人性的考量下,最怎麼做抉擇
離開公部門,或是做一點小小的壞事?
無論如何這對於文官制度都不是一件好事
法治國家的運作根基就是常任文官
這些人不會因為政黨輪替而受到影響
維持國家的日常運作,不知道有沒有人還記得比利時的無政府狀態國家卻正常運作
美國為了改善Andrew Jackson時代施行的分贓制帶來的弊害
所以推行Pendleton Act的目的就是為了建立常任文官體制
除此之外,養廉也是很重要的目的
華人社會的法治觀念薄弱,這樣的危險更應該被重視
上一次華人社會因為待遇低發生的大規模貪腐事件
我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四大探長跟廉政公署
這也是為何部分學者認為保障現職和退休公務人員經濟上獨立性的「贍養原則」
構成文官體制制度性保障的核心內涵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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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法是,勞工和公務員在面對年改的時候
在政府財政困難的時候或許應該共體時艱沒錯
但是當年改變成一種鬥爭工具,惡狠狠地砍一刀只因為政治考量的時候
應該站在同一陣線,因為今天他找個理由砍公務員,難道之後不會找個理由又砍勞工
公共建設投資的經費在執政者眼裡順位會高於這類基於國家或雇主責任應為之給付
理由也只是一來讓人覺得有建設,二來,政府採購嘛.....大家心裡有數
越大型的標案越有機會.........例如慶富案之類的
言止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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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社會法,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元照,2016年版
公務員法研究(一),林明鏘,學林,2005年版
社會保險法論,鍾秉正,三民,2014年版
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台灣行政法學會,2018年版
此外還有月旦法學雜誌第284和285期的年改專題文章,比較法資料主要從這邊來
不過大概共有6篇左右,就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