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hlia7357 (dahlia  )》之銘言:
: 恕刪
: : 但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還有一個免責規定。只要:
: : 1.是通訊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訊者的同意
: : 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不處罰。
: : 因此,如果你是通話者,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
: :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
: : 目的正當,仍然是違法的。
: : 所以只要1+2 就是合法
: 1.是通訊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訊者的同意
: 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不處罰。
: "所以只要1+2 就是合法"
: 我想問的是,如果符合上述兩點,但是 BUT
: "你拿這個合法的錄音,去議會"用片段剪接的錄音"播放
: 當庭之下用議員職權去脅迫台北市市長,"以喬案影射市府圖利遠雄"
: 請問本來這個合法的証據,是否還是合法?
: 正當合法的錄音目的,請問是否在這個案件存在?
議會拿當事人錄的不違法啦
問題是剪七段 如果說是為了節省議會時間 也應該另行公佈
而且那七段聽起來都沒問題 看起來就是故意要抹黑而已
這基本上已經傷到民進黨了 也傷了柯文哲
KMT和韓國瑜根本爽歪
(新鈔流)出這種爛招 要打蔡英文 柯文哲
這種損人1000自傷800的招數 看來是真的急了
後面到初選前 我看新鈔流可能還會有更多八點檔好戲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