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會逼柯到頭來還是要講清楚的
禁反言原則:
禁止反言原則(estoppel、equitable estoppel、衡平法上的不容否認)是英美法系國家的
一般契約理論,其基本內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爾反爾;意
即「說話算話」。
禁止反言是國際法及普通法上的一項法律原則。若第三方因委託人之陳述產生對代理人的依
賴,則委託人不得否定其先前陳述的委託代理關係。
例一
1933年,丹麥與挪威就東格陵蘭島主權問題訴諸國際法院,最終丹麥勝訴。國際法院作出這
一裁決的依據之一是,挪威外交大臣艾赫倫曾於1919年對丹麥公使表示,不反對丹麥對格陵
蘭的主權要求。國際法院認為這一聲明對挪威是具有拘束力的,至少挪威承擔了不對丹麥在
全格陵蘭島的主權提出異議的義務。
例二
1904年,泰國(當時叫暹羅)與法國簽訂了一個劃界條約,規定根據分水嶺原則劃分現在的
泰國與柬埔寨邊境,作為條約附件之一的劃界地圖被送交給泰國。本來,根據實際的分水嶺
,隆瑞寺是在泰國境內,可是劃界地圖卻把隆端寺地區劃到柬埔寨境內。問題是,從地圖完
成之日起一直到1958年爭端發生時,泰國一直沒有對地圖當中的錯誤提出過任何異議。於是
國際法院認為,泰國的沉默實際上是對地圖所標示的泰柬兩國邊境劃界的默認,而根據這一
默認,泰國已經認可了柬埔寨對於隆端寺的主權。因此國際法院裁決,隆瑞寺屬於柬埔寨。
結論:
也就是中共對台的主權宣稱,台灣不加以反對的話,可能就會被視為默認,糟糕這個可難辯
護了,我還真的不知道國際法有這種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