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之銘言:
陳同佳/劉永 的案子的共通性:
1. 犯罪行為在台灣 2. 犯罪人國籍是香港(China)
所以從管轄權/審判權來看, 台灣可以主張具有 審判/管轄權,
要求香港逮人. 若是香港要幫忙逮人, 必須有引渡法, 否則怎麼可能
隨隨便便你台灣說有證據我就要幫忙逮人?
所以, 我們來看看 陳案的管轄權/審判權在香港還是台灣?
就是在台灣!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8582977
"香港對發生在台灣的案件無管轄權,
即使陳招認殺人,香港政府都不能控告他謀殺。"
換句話說, 即使台灣把所有證據都給港方, 也沒有用呀!
所以要香港來向台府申請什麼?
唯一港府能做的就是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