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參與623遊行的人,是否看過憲法644號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9-06-23 21:48:27
※ 引述《maydosa5566 (梅杜莎56得第一)》之銘言:
開玩笑 你這樣是北大法律的?還很懂憲法 ? 我看你還是少看點中天多看點書吧
: : 釋字第 644 號
: : 解釋日期:
: :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 : 資料來源:
: : 相關法條:
: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4、23 條
: : 憲法訴訟法 第 5 條
: : 人民團體法 第 2、14、23、35、39、44、53 條
: : 解釋文:
: :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
: : 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
: : 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
: : 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
: : 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
: : 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
: : 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所以我就說這個集會遊行就是一群自以為高學歷的低能兒群眾參加的= =
: 為什麼 因為黃國昌有可能不知道644號嗎??
: 開玩笑 他是我法律老師欸....... 雖然他在北大沒教憲法......
: 所以這一群就是自以為自己高學歷視憲法於無物的蠢蛋= =
: 當你想用民主自由的言論自由的時候 就是一把雙面刃
: 除非要搞獨裁 跟民進黨現在在做的事情一樣
: 今天如果中天一狀告到高等行政法院 直接拿644打你臉你黃國昌會說什麼我比較好奇
首先 J644 是針對人民團體 中天集團是營利事業 這樣也拿出來類比?
可能有鍵盤法學家不知道政治性言論受憲法的保護顯然較商業性言論高 管制也應更少
其次 所有言論自由的合憲性審查不外乎三個議題
事前審查
事中禁止
事後追懲
其實J644理由書 已經寫得很清楚 但是你的閱讀能力可能沒有跟上
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

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雖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

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

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

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

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

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

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

撤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已修正為「廢止」)其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設

人民團體之始,僅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設

人民團體,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

之意旨不符,前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部分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

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到底要拿什麼到法院打黃的臉 我真的黑人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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