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群軍公教專門欺負看不懂字的台灣人
是畜牲
這群畜牲如今要享受他們的退休俸
要大家繳稅養他們?
魚肉人民的垃圾國民黨
要大家繳稅養欺負老百姓的畜牲
這有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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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審理在野立委所提軍公教年改釋憲案,昨天完成軍改部分言詞辯論,今早進行公改言詞辯論,下午則是教改。
昨天軍改部分辨論時,大法官黃虹霞詢問「增稅填補基金缺口,由納稅人負擔公平嗎?」、「現役軍人繳得多又被調降退休金,公平嗎?」,聲請人未回答。
公務員年改案部分,將由聲請人指定代表立委林德福、李鴻鈞、王育敏與律師李念祖、鄧民治、蔡進良出席;關係機關部分,行政院指定代表政務委員林萬億,考試院指定代表銓敘部部長周弘憲、司長陳紹元、律師洪偉勝、副教授林佳和與范文清出席。聲請人推薦李來希為鑑定人,關係機關則推教授張桐銳教授。
教師年改案部分,聲請人將由立委曾銘宗、高金素梅、林為洲、董保城教授、律師林石猛律師與朱敏賢出席;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教育部處長李嵩茂、考試院銓敘部陳紹元司長為關係機關代表,副教授陳信安、律師翁國彥與黃旭田為代理人。聲請人推薦教授黃耀輝為鑑定人,關係機關推薦副教授柯格鐘。
行政院和考試院認為,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原是由政府編列預算的全額支付恩給制,後來因國人餘命延長、退休人數增加,再加上退休金也跟著公務員薪俸調高而升高,政府財政壓力日益沉重,1993年完成立法並自1995年7月1日起,將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從恩給制轉換為儲金制,並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應退撫基金。
但半世紀以來,國人平均餘命增加了18歲,公務員自願退休比例也偏高,相對退休年齡偏低,退休人數激漲,讓年輕世代承受沉重的負擔,退撫基金若不即時化解財務危機,將危及退休制度。公務員退撫制度具有世代之間重分配效果,政府的給予能力受國民總體生產所限,面對少子化、高齡化人口結構變遷,立法者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法律制度,應衡酌國家的財力、人口結構變遷等因素,並非固定不變。
教改部分情況也與公改相似,行政院、考試院認為退撫基金收繳收入與給付支出失衡嚴峻,再這樣下去,將危及退休制度和永續發展,因此不得不調整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及撫卹制度。
▲公改言詞辯論題綱為:
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名詞定義、第18條自願退休資格、第36條條例施行後就退休所得中優惠存款的計息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的財產權?
2.第37條、第38條有關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於條例施行後的月退休所得不得逾越第37條附表三依服務年資核定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金額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3.條例第39條第1項扣減每月退休所得順序的規定,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4.條例第7條提高現職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率基準的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侵害現職人員的財產權?
5.條例第39條第2項但書,有關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即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的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第18條服公職權意旨?
6.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受規範對象領受月退休金,是否侵害受規範對象之平等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教改部分題綱同樣為6點:
1.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名詞定義、第19條自願退休資格、第36條條例施行後就退休所得中優惠存款的計息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的財產權?
2.條例第37條、第38條有關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於條例施行後之月退休所得不得逾越第37條附表三依服務年資核定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金額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3.條例第39條第1項扣減每月退休所得順序的規定,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4.條例第8條提高現職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率基準的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侵害現職人員之財產權?
5.條例第39條第2項但書,有關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即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第18條服公職權意旨?
6.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受規範對象領受月退休金,是否侵害受規範對象平等權、工作權及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