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241/3894242
駁回理由請看這新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02&flno=7
他們這次是用外資的方式來駁回
如果仔細看新聞稿的駁回理由,會發現也可以用下面這一條駁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40015&flno=3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為何投審會不這樣做呢,因為這樣就是宣告南海是中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