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ftsai (aa)》之銘言:
: 整篇審查結果沒有提到中資
: 反而在最後駁回引用的法條是《外國人投資條例》
: 而不是《大陸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 有沒可能最後投審會的認定是外資而非中資?
: 外資身分幫陽信和顧立雄解套
: 然後外資一樣不能投資國安疑慮
: 可以繼續卡雙子星
政府做事的規則就是根據各種法令,為了陽信已經定義非中資了
那有什麼具體標準能夠判定,具備了那些特徵或條件,才有可能影響國安
這個可能,又要有多大的可能,才能允許政府
喊停一個程序備齊的投標案跟一個已經運做多年的合作案?
法令可以像文章寫得漂亮,但是漂亮沒有用的,關鍵的管理的點
就是要能夠具體到遵循的人不會誤解的細節
沒有能力把規定具體細緻到這種程度,把法令寫的再漂亮
也只是掩飾政府單位在管理上的無能而已
像這種重要的審查,隨便找一家上市企業,公司內部的作業程序都比這個做的要好
然而制定這些公司內部作業程序的人,絕大多數都沒有法學專業,就像我個人
以下是南海的律師團的說法,道理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