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台灣的司法體系,是各種詐欺詐騙天堂。
有詐欺文書詐騙財務掏空公司,直銷話術吸金騙人。
毁謗抹黑妨害名譽黑函網路留言上節目亂講,假新聞假民調。
成本都低到靠杯,刑責也都低到靠杯,真要打官司曠日廢時,不是每個人都是郭董。
我建議以後修法改成這種案件應該由當事人提告之後檢察官立刻偵辦,三天之內被告不提
出有所本的證據就視為惡意攻擊,立刻判決拘役三十天不得易科罰金。
從總統副總統立委民代名嘴記者主播電視台老闆鄉民通通適用。保證社會風氣立刻大好。
還要+1條媒體懲罰條款,鑒於媒體對社會傳播的巨大影響力,媒體未查證的狀況下就報導
出去,從記者到編輯到負責人一律加重刑責。你拿不出證據拿不出查證的是有所本?關你
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