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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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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承翰 / 台北報導ꀊ2019-07-04 19:17:35
3.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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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七會期第三次臨時會今(4)日為最後一日,被綠營稱為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塊拼圖
「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三讀通過。今早協商時,國民兩黨針對法規主管機關、徵集檔案的
時間範圍、拒絕移歸等罰則等關鍵條文仍無法取得共識。下午進入院會表決,在歷經兩個
多小時的逐條發言、投票下三讀通過,規定政治檔案保密逾三十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原
移轉機關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
此外,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若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處100萬元
到500萬元罰鍰,而若是毀棄、損壞、隱匿所保管之政治檔案或令其不堪用,還得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今早協商時,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國民黨贊成開放檔案,但他認為,若檔案再政府
機關手上,為何民進黨過去三年不直接換局長、換部長,直接解密就好,為何要特別立法
。
對此,管碧玲說,曾銘宗的論述是人治的概念,「你一聲令下就列為機密,說關起來就關
起來,這樣的論述非民主。」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則表示,此法為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塊拼圖,戒嚴時期許多受害者和大
眾想調閱這些檔案,想知道真相,但正因在當時時空背景下,許多資料都難以調閱。 對
於曾銘宗的說法,林在協商時忍不住動怒表示, 「我們要找的是大家都還不知道的真相
。」
此次修法的其中爭議在於徵集檔案的時間範圍。國發會建議將政治檔案定義為「自1945年
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紀
錄或文件」,但國民黨團書記長吳志揚認為,此時間範圍就是針對國民黨,國民黨團主張
應該取消截止日。
不過,第一條政治檔案定義為「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
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紀錄或文件」經過三讀通過。
根據三讀條文,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逾三十
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原移轉機關(構)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
此外,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而若是毀棄、損壞、隱匿所保管之政
治檔案或令其不堪用,還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4.附註、心得、想法︰
轉型正義就是爽
投DPP的好處就是挖kmt亂搞的事
跟韓市長挖花媽鞭屍,一樣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