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就是違建,為什麼還有1994年以前的違建不算違建的荒謬規定
更荒謬的是1994年後還是繼續蓋違建,根本沒有因為1994年開始,而積極控管
一切都是公務員擺爛不作為,在幫自己找藉口而已
政府、公務員應該主動、積極的處理問題,而不是要人檢舉才處理
要人檢舉才處理就是擺爛的行為,應該算是公務員不作為的違法情事
更何況,就算有人檢舉了,政府、公務員還是不處理,只會裝死、擺爛而已
要不然就會推給依法行事,但是依甚麼法從來都沒說
而且幾乎都是就地合法化,或是輔導再輔導,其實只是在等風頭過而已
等到風頭過了,就甚麼事都沒有了
公務員,以及公共領域的大學教授,通通都在集體擺爛
甚麼對策都拿不出來,甚麼事都不做
這就是黨國獨裁時代的擺爛文化繼續在這個時代拖垮台灣的實證
他們就是想著,不用做事也可以領薪水、退休金;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