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kubex82 ()》之銘言:
: 北檢以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 聲請羈押獲准
: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如果是自己行李箱私下夾帶就算了 頂多罰錢了事
: 可是如果動用總統車隊去運走私菸 就完全不一樣了
: 要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可是重罪
: 政府還想用只不過是陋習 呼嚨民眾?
: 總統府五台載運走私菸的派車單 到底是誰簽的
: 接送總統的車 維安是最高規格 一定有一級主管簽核
: 遲遲不公佈 是為了大局為重嗎
依法條及公用車輛定義來看,
個人認為就算是自己私人行李箱裝煙,
只要被送上公務車就算符合。
今天假設隨扈隨總統出國,
正常是1人1條香煙免稅額度,
結果多買2條放在自己隨身行李,
也就是說準備規避申報,
現在行李中有2條漏稅商品,
接著入境後隨扈不可能是搭私家車離去,
一定是跟著坐上總統車隊內的公務車,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是寫什麼?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所以以後不管是外交部或總統府等單位出國返回時,只要有派公務車來接,就決不能超買,一超買商品,再裝上公務車就完全符合本條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