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現在政府動不動就要告人?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9-07-25 20:59:47
每次看到韓粉、藍共拿「言論自由」在護航,我就覺得
好笑,言論自由是這樣用的?
節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226 號刑事判決部分
內容如下:
按言論自由為一種「表達的自由」,而非「所表達內容的自由」
,表達本身固應予以最大之保障,任何見聞及想法都「能」表達
出來,但所表達的內容,仍應受現時法律之規範,表達人應自行
負法律上之責任。
夠白話了吧?我懶得去找最高法院有無類似說法,不過這種易字
輩的能上訴到最高法院也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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