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berchi (RELAX)》之銘言:
: 推 chong17: 就喝很大,加上酒品不好,被公開勸戒酒, 101.136.147.214 07/29 12:55
: → chong17: 還蠻丟臉的。 101.136.147.214 07/29 12:55
: → chong17: 北農期間每天中午喝酒,還真的很愛喝 101.136.147.214 07/29 12:56
: 推 diablo81321: 別忘記韓可是喝到把人撞死過 115.82.53.71 07/29 12:57
: 噓 teasy: diablo81321又在造謠了,要是dpp一定告死你 27.246.235.46 07/29 12:59
: 推 chong17: 20幾年前撞死人,哪有對肇事者 酒測!判 101.136.147.214 07/29 13:03
: → chong17: 決書都沒有登載,韓國瑜吃完喜宴後 駕車 101.136.147.214 07/29 13:03
: → chong17: 撞死人,有沒有酒駕?無從考證 101.136.147.214 07/29 13:03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11-29/173736
準高雄市長韓國瑜14年前在雲林縣西螺鎮開車撞死正值壯年的白姓男子,遭判兩年緩刑,
據《蘋果日報》報導,白男母親不願對於這段往事多談。她說,車禍的事早就和解,錢也
賠了,雙方都不相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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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4年前是2004,約是民國93年左右
﹝印象中判決書是 94 ﹞
https://reurl.cc/5jjlV
在多次重大事故發生後,政府終於廣集民意,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了《刑法
》分則修正案,其中就包括在公共危險罪章中增訂的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應予處罰的法條,當時的原始法條內容如下:「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
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
以下罰金。」立法理由指此法條為:「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
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由於法條中未列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明確
條件?適用時易生疑義?乃由法務部邀請有關機關集會研商對策,經討論決定參考國外多
數國家所採用的認定標準,凡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O‧五五毫克 (O‧五五MG/L) 或
血液濃度達O‧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依此數值,作為已達「不能安
全駕駛」的移送刑罰標準;上項數值以下的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
駕駛」之判斷時,亦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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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國 88 年就有法規規定不得酒駕。
http://www.econ.ntu.edu.tw/ter/new/data/new/forthcoming/105-020.pdf
台灣早在民國65年時已將酒駕行為的處罰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然而直到
20年後才在民國86年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訂定酒駕標準為“呼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
升 0.25毫克”;民國88年接續將描述酒駕行為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標準,
納入刑法第185條的公共危險罪的範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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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再造謠了好嗎?
而且真的對酒駕這麼感冒,
幹先把總統府發言人那個趕下來啊!
2014年罪證確鑿的 Kolas Yotaka 酒駕放在那邊不理她,
然後造謠韓國瑜 2004 酒駕撞死人,不就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