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詹江村議員在做什麼
影片中詹議員提到的「資助」一詞
整部國安法裡
只有第2-1條有這個字眼
而第2-1條最早是民國85年1月增訂的
原始條文及立法理由如下:
【原始條文】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
織。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律對於為中共當局蒐集、交付「國防秘密」之犯罪,規定固甚為完備,但對於「
非國防秘密」之「公務秘密」,則尚不夠完備。
且現行法律對於為中共及其掌控之機構、團體在臺灣地區發展組織,並無規定,而此種行為
,如以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目的,自應予以處罰,以免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
反而不利兩岸關係之和平、穩定發展,爰設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