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四點說明
第一
如果最後罪名不成立
詹應該都不構成誣告
至少立於不敗之地
這也是他聰明地方
沾目前是藍營很厲害的打手
聰明 很會製造話題
可以說是升級版+30智能的恰吉2.0
第二
如果黃捷議員
觸犯國安法2-1條
那以後林志玲等藝人不能對大陸捐錢
或是慈濟也可能無法伸出救援之手
這對於以後兩岸的交流都十分不利
畢竟法條立意雖好
但內文太模糊了
第三
社會觀感是站在香港邊的
個人認為台灣人大部分
對於香港鎮壓還是同情
基於情感面
黃這麼做是合理適宜
但今天詹用法條去打壓想幫助的人
對於國民黨不見得是有加分效果
最後
回到2-1條寫的:
人民不得為大陸 香港 澳門 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發起 資助 主持 指揮或發展組織
黃捷基本上是轉Po文章
也沒證據發起是她本人
所以光憑一篇轉貼
是無法證明上述活動跟其有關
就事論事
像詹前兩天提
不要抵制飲料商我就認同
但我還是無法喜歡他
別問我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