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holi (哈哈~)》之銘言:
: 中共代理人修法重點
: 1.台灣地區的人民、法人或團體,不得與中國的黨務機關,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安
: 的機關,或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或發表共同聲明,違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
: 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 2.主管機關有事實合理懷疑,如果受詢間人未到場、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處陳述,或拒絕者
: ,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連續開罰
: 本文擷取於youtube影片,網址https://youtu.be/fuS-EZ_0kps
: 我真的覺得非常有問題,第一,文中的'中國的黨務機關',依憲法來看,應該包括台灣的
: 任何政黨。
: 第二,文中的'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這個定義太模糊,如果我説民進黨不好,是不是也
: 算呢?
: 第三,文中的'主管機關有事實合理懷疑',什麼叫主管機關,教育局?文化部?如果連這些
: 部門都可以'合理懐疑',然後在結合司法審判,台灣還是法制國家嗎?人民還有言論自由
: 嗎?
你都沒想過是那影片有問題?
完整議案在此https://reurl.cc/XXG8KD
該草案第四條規定,所謂境外勢力代理關係是指:
「在我國境內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與境外勢力有下列情形之一之關係:
一、具有僱傭、委任、承攬或其他類似關係。
二、受其指揮、命令、請求、指示或其他實質控制之關係。
三、互有協議或約定。
四、受有金錢、債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
之利益(以下稱財產上利益)。
五、受有境外勢力直接或間接控制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
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
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以下稱非財產上利益)。」
並沒有專指「中國」、「中共」或其黨務機構;
而具境外勢力代理關係之人民團體若有意圖影響國內選罷、公投、政府機關職權行使
、政黨運作、教育研究、通訊傳播之情形者,始應登記為境外勢力代理人(第五條)
;登記為境外勢力代理人者,具對其代理關係及其所從事第五條規範之活動的申報義
務,該登記與申報義務義務之違反,始負刑責。
且「登記」與「申報」的主管機關,皆有明定為「法務部」。
第五條所定之命當事人登記事件,由法務部會同大陸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及有關
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行公開之聽證程序。
而法務部對申報義務違反之調查,當然受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罰法規範;對於虛偽不實
之申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犯罪行為,也必須依循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來偵查審判
。
根據一個唬爛抹黑造謠的影片,得出該法會傷害中華民國法治的結論也是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