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肥,一家上市櫃的法人公司,竟借貸給自然人 韓國瑜
有違大小股東將公司交給董事會管理的信賴
顧立雄已說得很明白 這涉及 背信刑事罪
這樣的刑事案 韓國瑜已經承認 也獲得台肥的承認
未來會由誰向法院告發呢? 誰敢告發呢?
公司法第15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
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