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貸款約定
二、前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貨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各款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之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
分期清償。
...略
(三)可歸責於甲方時(含政府要求銀行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所為貸款政令限制之情形),甲
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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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就已經有人拿出存證信函
買方要求台肥依契約書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
不可歸責雙方時
台肥應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
現在林委員主張台肥可用第三款
可歸責於買方時 包括政府對投資客所作法令限制
應由買方一次給付其差額
但所謂可歸責於甲方
其適用情況 應是指例如政府規定名下有二間房屋
僅能貸款六成 其他人則可貸至七成
符合這項規定的買方 造成貸款金額少於預定金額
才屬於可歸責於他吧?
因為是你有二間房屋 才造成貸款成數不足啊
若是政府對貸款成數之限制
是包括所有的人 不論誰來申辦貸款都一樣
怎麼會是可歸責於甲方?
應該是不可歸責雙方才對吧
重點就一句
「為什麼政府對所有的人所作之限制
會是可歸責於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