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前檢察官王全中參選立委 避免被評鑑聲請假

作者: OusakaMegumu (逢坂恵夢)   2019-12-04 09:13:03
1.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0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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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來源︰UDN
3.新聞內容︰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辭職後參選台中區域立委,擔心中選會不予受理登記及檢評會移送懲處,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中選會暫時讓他登記、檢評會不得作評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開庭,王全中親自出庭,主張法官法第15條第2、3項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被選舉權、參政權等基本權。
王全中(53歲)代表親民黨參選台中市第4選區立委,但他今年9月提出退休,辭職在10月1日生效,因此不符合法官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在本屆立委任期屆滿一年以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依第3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台中市選委會受理登記後,轉由中選會審定資格,將在下月13日開會。王擔心中選會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之消極資格,認定他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另因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2、3項規定,恐被依30條第1項第3款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懲處。
他「主動出擊」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保留參選資格及避免被評鑑。王全中主張,法官法第15條第2、3項嚴重影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被選舉權、參政權、生存權、工作權、言論表達自由權等基本權,且嚴重違反必要性、比例性等憲法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
中選會由兩位代理人出庭,檢評會則未到。中選會辯稱,假處分案違反權力分立,因為行政機關尚未做出處分,就要由法院做出。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目的在於避免急迫危險、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能迅速獲得相當於本案判決勝訴之結果,以避免不可回復之損害發生或擴大。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一種「保全程序」,是聲請人擔憂將來本案訴訟要宣告確定恐耗費時日、緩不濟急,因此「需要有能提起本案訴訟為前提」。法官張瑜鳳今開庭首先調查「本案訴訟會提起什麼訴訟類型?」
王回答,針對中選會未來的審定公告,若受不利的處分,會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但檢評會的決議結論不曉得為何,要看內容做不同處理,薪俸要走行政訴訟,但撤職走職務法庭,這就非由行政法院處理。
張瑜鳳也說,如果要針對檢評會決議結論提本案訴訟,現階段也提不出來訴訟類型。全案將由合議庭評議後裁定,庭末諭知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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