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m (@@@@@@@)
2019-12-17 14:10:15※ 引述《trasia (kimbo)》之銘言:
: 反滲透法還要有滲透的行為才能定罪
: 舉證的責任在檢方
: 中共代理人法
: 你被查到資金關聯
: 還要自己舉證為何你沒去登記代理人
如果被查到資金跟中共有關聯,
要自證無罪,這不是太怪了?
就刑事案件精神而言,不應該是如此。
如果這條法律真的這樣幹,
那我中共要鬧得你們雞犬不寧太容易了。
蒐集台灣所有政治人物的帳戶,
中共再叫一間企業,
每個帳戶都匯一萬元進去,
然後再將訊息爆出來,
於是全台灣政治人物都要自己舉證,
自己和那間企業無關,
你告訴我要怎麼舉?
: 你明明是你又不去登記有罪
: 你不誠實有罪
: 做假證明罪加一等
: 罪可以大到把你撤銷
: 你是你去登記了
: 正好讓全國人知道你是中共代言人
: 大部分國人的眼光會怎麼看你?
: 剛好更改法律規定電視台5G
: 團體宗廟有國安危險的團體
: 禁止中共代理人介入
: 結果還是可以把你撤銷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代理人法是不是比較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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