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蔡英文的誠信一擊必殺畫面

作者: LYGO (Distortion)   2019-12-20 08:51:40
※ 引述《erkunden (erkunden)》之銘言:
: 過去幾個月,蔡英文過去在民主沙龍活動演講的影片被挖出來,裡面是他與年輕蟑螂的洗腦
: 演講的內容,其中她親口說到:我博士畢業後回到台灣,通過考試取得台灣律師資格!
: 結果經過童文薰律師查照考試院紀錄,確認蔡英文從來沒有通過律師國家考試,她的律師是
: 用政大副教授資格檢核換來的,而且她換到律師資格的時間點,已經距離她畢業10多年之後
: ,根本不是像蔡英文她自己演講說的那樣!
: 建議韓國瑜團隊拿這個影像畫面和考試院文件在辯論的時候問蔡英文,哈哈,我估計蔡英文
: 會短線結巴20分鐘喔!
純粹資訊提供
法規名稱: 廢 律師檢覈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律師檢覈: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者。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
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
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
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有關任教年資或服務年資之採計,以規定學歷畢業後
之年資為限。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免予筆試。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其筆試科目為
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及強制執行法五科。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核定予以筆 (面) 試者,尚未筆試及格者,其應試科目
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如果蔡的意思是「通過律師檢覈筆試」而取得律師資格,也不能說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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