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遏阻中華民國
生存之危害,特制定本法。
任何人犯本法之罪者,優先適用本法處罰。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敵對組織:指中華民國境內外,主張以武力消滅中華民國,或意圖危害或干涉中華民
國主權之國家、政權、團體,及上述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
、團體,經政府公告者。
二、敵對組織成員:指敵對組織所屬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公務員發表關於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或其他涉及消滅、
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國號變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總統犯前二項之罪者,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通謀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意圖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明知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仍為其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
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受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廣播電視、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散佈擾亂社會秩序之言論。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收受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捐贈之政治獻金或政治活動
經費。
違反前項規定,明知不應收受而收受,或收受後明知應返還或繳庫而不予返還或繳庫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幫助犯處罰之。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受託或幫助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
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明知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仍受託或幫助其進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
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受託或幫助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
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 受託或幫助敵對組織、敵對組織成員,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十三條 敵對組織成員直接或間接指示、委託、利用他人,為本法所禁止之行為者,依
各該條項,負正犯之責。
第十四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
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很好笑ㄇ??
那又怎樣 人家吳斯懷隨便放隨便上
我看邱毅當初也不用拔 上定了
中國黨說不定立法院過半咧 到時候再配合民眾黨廢黨團協商
要過這條法案輕而易舉拉
你們島民就是廢到有剩 擺顆西瓜都能上
dpp不給糖就搗蛋 kmt不搗蛋就給糖
呵呵 左膠滅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