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反滲透法12條 條文

作者: downtoearth (東方耳號:)   2019-12-27 17:04:22
單純就法條需要補強的或是有疑慮的地方進行討論
※ 引述《qwa317 (無)》之銘言:
: 第一條
: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
: 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 第二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 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1.由哪個機關經由那些程序進行認定哪些對象符合這個定義
2.被列入境外敵對勢力名單的國家或團體,以何種程序經由那個機關可以移出
3.如果是恐怖主義的組織,或是國際間上對台灣的聯合行為以致損害我國利益
是否符合境外敵對勢力?
: 二、滲透來源:
: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
: 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
: 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派遣如何定義?
比如在台灣活動的任意團體,接受境外勢力的捐款或資助是否形成派遣?
比如國外的團體,接受境外勢力的捐款在台灣進行活動,是否形成派遣?
: 第三條
: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
: 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
: 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條
: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
: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五條
: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 第六條
這邊是會有爭議的
遊說法第二條的內容是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
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
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而這其實就包含在言論自由的範圍
那能不能用這樣的法令,限制這一部分的言論自由
甚至進一步延伸到新聞自由
這會需要法學專家去認真討論的
: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
: 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 罰金。
: 第七條
: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
: 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八條
: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
: 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 第九條
: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
: 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
: 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實務上最無法判斷跟執行的就是這個部分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 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比如媒體接受境外勢力的合約,作業配的新聞或是節目
其工作人員比如記者、主播、攝影師
是否符合"接受滲透來源指示"
比如一家公關公司委託某網紅在他的頻道上
針對某個法令制定對某個來賓進行訪問,這其實就符合遊說法第二條的定義
而這家公關公司的股東之一是某家境外控股公司,註冊國家被列入境外敵對勢力
那這個首先這家公關公司算不算滲透來源?
再來這個網紅跟這個被訪問的來賓,符不符合
"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
又比如,某個地方議員跟
列為敵對的境外勢力的團體合組一個平台來舉辦活動
該議員是這個團體台灣端的負責人
而這活動有接受敵對境外勢力補助
那這位地方議員,算不算"滲透來源"
: 第十條
: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
: 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 第十一條
: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
: 機關偵辦。
: 第十二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