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29188
2.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3.新聞內容︰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鄭姓女子與友人組成「流浪浮雲樂團」,
報名申請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經審議、覆審,
認為「女主唱音準需再加強」,決議不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證,
鄭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市府要求從事街頭藝人職業者,
需經過北市府審議通過取得證照才能從業,
侵害人民自由選擇職業權利,因此判鄭女勝訴,
由北市府依判決的法律見解,對鄭女另行作適法決定,可上訴。
鄭女提訟指出,去年5月1日申請北市府文化局的
「107年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同月19日,
樂團依指示現場表演接受審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判定不予通過;
同年8月,她參加複審,北市府以「歌唱、演奏技巧需再純熟;
女主唱音準需再加強;人聲與鍵盤節拍默契搭配待加強」等理由,
決議不核發她街頭藝人活動許可,她不服提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表演良窳是一般民眾依生活經驗就能判斷,
尤其藝術內容的價值優劣,本就依各別閱聽者的主觀好惡評價,
這種源自個人人格發展自由而對藝術的喜好,不容政府以公權力予以取代,
政府設立的藝術評選標準,也不比民眾自行判斷具有更好的公信力,
且該樂團除在台北市被判定不通過外,在新北市等其他9縣市都取得街頭藝人許可證,
就可獲得證明。
合議庭指出,民眾或市場機制本身就能有效發揮擇優汰劣的功能,
不需仰賴政府以類似考試的審議檢定許可制,代替人民篩選優質的街頭藝人,
這不僅過度干預人民選擇街頭藝人的職業自由,
也箝制藝術自由與藝術性表意言論自由,更扼殺藝術創作多元發展的空間,
這就是是戒嚴時期施行歌星證、演員證後來均遭廢除的原因。
合議庭認為,北市府發布的
「107年度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報名簡章」
第10點所定的審議標準,關於「技藝」、「造型、節目設計、整體感」、
「現場互動」、「是否合於街頭演出」等審查標準,
都是就報名藝人所要發表的藝術性言論內容,作事前審查,
卻未提供司法救濟途徑亦屬違憲,北市府依據違憲的自治規則,
要求有意從事街頭藝人職業的鄭女,事前接受審議通過才能執業,
不法侵害原告選擇職業自由、言論自由與藝術自由,應予以撤銷。
4.附註、心得、想法︰
高嘉瑜表示:...
柯文哲表示:...
建議高嘉瑜幫該藝人主動爭取街頭演出的權利...
不然高嘉瑜不能出唱片..
唱片公司表示:音準,節拍需加強
網軍假日似乎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