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粉綠粉是不是腦袋互換?

作者: ak47good (陳鳥仁)   2020-02-02 21:43:12
※ 引述《mikiup0321 (龍霸)》之銘言:
: ※ 引述《ray90910 (Blackbird)》之銘言:
: : 當初內政部走漏民眾黨組黨消息
: : 柯粉:怎麼能夠洩漏消息有夠可惡應該懲處
: : 綠粉:阿反正都會公布,組黨怕人知道喔?
: : 今天柯文哲走漏肺炎隔離場所消息
: : 綠粉:怎麼能夠走漏消息有夠可惡應該懲處
: : 柯粉:阿反正都會公布,是怕人知道喔??
: : 兩方是不是腦袋互換了???
: 重點是在於,
: 防疫法那一條說隔離地點不能公佈?
: 有沒有法學大大能提共一下法條的?
: 如果是個資法的話
: 的確是有說不能隨便公佈個資
: 但防疫法到底那一條說
: 不能公佈隔離地點的?
: 那一條?
哈哈哈 柯粉還在掙扎啊
好哇 我現在就逐條飜給你看!
第一條 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
第二條 皇位,依皇室典範之規定,由天皇之男子孫繼承之。
第三條 天皇爲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 天皇,爲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條規行之。
第五條 天皇以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 天皇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及執行。
第七條 天皇召集帝國議會,命其開會,閉會,停會,及衆議院之解散。
第八條 天皇爲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公共之災厄,因緊急之必要,在帝國議會閉會期內
,發布可代法律之勅令。
  前項勅令,應於下次會期提出於帝國議會。若議會不承認時,政府應公布該勅令此後
失其效力。
第九條 天皇爲執行法律,或爲保持公共之安寧秩序及增進臣民之幸福,親發或使發必要
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十條 天皇定行政各部之宮制及文武官吏之俸給,並任免文武官吏,但在本憲法或其他
法律載有特例者,各依其條項。
第十一條 天皇統率海陸軍。
第十二條 天皇定海陸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
第十三條 天皇行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
第十四條 天皇宣布戒嚴。
  戒嚴之要件及效力,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天皇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六條 天皇行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十七條 設置攝政,依皇室典範之規定。
  攝政奉天皇之命,行使大權。
大概是這樣 認同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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