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立法院票選正副院長的時候,
時代力量的委員邱顯智,有提到歐洲有些國家,國會副議長都有好幾個。
我們的立法院副院長只有一位。
這個議題,我是非常贊成立法院設立多位副議長。
畢竟台灣是很需要國會外交的,
想想看,小黨的如果去歐、美各國交流,
你用一個「立法委員」陽春委員的身份,
和你用一個「國會副議長」的身份,當然以副議長的身份會更佳。
因為外國人不熟悉這個委員在黨內的地位是大還是小,
但是如果小黨有個「國會副議長」那他就知道這人在黨內算重量級。
而有設立多位副議長的國會,多半也會排名次,
比如說「首席副議長」,「第二副議長」,「第三副議長」等等等。
所以現在一位副議長,等到若設立多席副院長時,就是「首席」。
小黨多半還是只能當到第二、第三、第四,
所以對內是和以前一樣的,不同的是對外時可以用副議長的頭銜。
那好處這麼多,為何現在無法設立多位呢?
也很簡單:因為憲法寫明了,只設立一位。要多位就要修憲了。
所以我是建議:若未來要修憲,記得把這個放入。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改為:「立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
另外順帶一提,修憲難,可以先對地方議會修法。
《地方制度法》也同樣寫明了,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改為:「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一人、副議長一至三人。」
「第一項副議長所屬之黨團,所屬議員人數在議會中最多者,
該位副議長應出任首席副議長。
議長及首席副議長屬於同一黨團時,
與議長相同黨團之其他副議長即應向議會提出辭職。」
如此寫法可讓在野黨有機會擔任第二副議長、第三副議長。
至於要不要第四副議長、第五副議長,那就可以考慮看看了。
個人是覺得既然立法院有五個黨團,那就設立五個副議長。
覺得太多的話,三個副議長那也是很妥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