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錄標題︰ 【國民黨團紓困條例草案六大重點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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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國民黨拋出草案(而不是麵粉)是很好,但是,該做的功課還是要做。而且,
除了紓困條例,我們也該一併思考相關制度的法制化與常設化。
面對紓困條例,我認為最重要的原則有兩個。
第一,在法制面,我們要把傳染病的產業補貼補助,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的公假與薪資
補貼法制化、常設化,而不是每次都用特別條例急就章。
第二,在執行面,按照移緩濟急的原則,就現有預算調度,如有不足才考慮特別預算。避
免九二一、八八風災重建條例制定後,浮濫編列預算又執行不力的情形再度發生。
以下進入快評與結論:
一、防疫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導致感染致死亡或身心障礙者,政府應準用《災防法》予以
給付或補償,並給予受撫養親屬生活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讓身處極高感染風險的防疫
人員無後顧之憂。(國民黨團版第二條)
快評:
《災防法》自從2016年3月25日修正後,就已經包含「生物病原災害」,第47條已有規定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的津貼與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之給付。因此,將SARS紓困條
例的規定拿出來再規定一次,如果不是要在新的條例裡面進一步擴張災害範圍,就是根本
沒有注意現行法規和SARS時期已經不一樣了。
二、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醫療機構,政府應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及展延貸款,
並得對於該等產業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國民黨團版第三條)
快評:
《災防法》第44-1到-8條有規定對災區受災企業的紓困,不過所謂災區,「指因風災、震
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
登政府公報」(第44-10條)。在沒有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的狀況並不適用。這部分可以考
慮在《災防法》適度放寬災區定義。
三、民眾因防疫必要須接受檢疫或隔離者,本法明定應給予公假及請領防疫津貼等權利,
以降低民眾隱埋病情的風險,以利防治疫情。(國民黨團版第四條)
快評:
《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就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已規定要給予相當之補償
。
給公假等於雇主要給全薪。考量疾病隔離所需日期長短不一,全部讓雇主買單雇主的負擔
可能會太重,可以訂日數上限或補償比例,超過部分用政府扶助補貼處理會比較恰當。
四、明訂防疫照顧假的要件及法律效果,使受疫情影響而有照顧小孩需求的公務員及勞工
,均能安心請假;另外,因請假而影響生計的勞工或衝擊營運的雇主,政府應給予適當扶
助與補貼。(國民黨團版第五條)
快評:
這裡現行法沒有。防疫照顧假(或者更寬一點,防疫假,包括隔離檢疫的狀況)部分,可
以考慮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至於請假(或者其他天災所致勞務給付障礙)給薪補助
部分,範圍比較廣,可在《災防法》規定。
五、編列五百億元特別預算,讓行政機關有具體法源,得以彈性調度運用,以支應紓困所
需經費。(國民黨團版第九條)
快評:
這個是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時的問題。《災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
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
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有
一部分財源可以調整支應。另外如果真的需要更多錢,也可以由行政院依據預算法第83條
,提出特別預算案。
如果真的要立法,主要目的應該是上述法律確有不足,並有必要排除部分特別法(如公共
債務法、預算法)之限制,才需要在紓困條例編列特別預算。
六、對於成功研發病毒疫苗並有效運用在台灣臨床的團隊,政府應核撥專案獎勵金至少1
億元,以表揚研發者維護國人生命的鉅大貢獻。(國民黨團版第七條)
快評:好喔。
好,終於來到結論了。
在歷經了九二一地震、SARS...等諸多災害後,我國法制已相當程度將先前所提出的暫行
條例內容,轉化於災害防救法等法律之中。近年來各種災害的頻率、程度與發展速度,都
顯示相關法制還有進一步常設化的必要,讓政府及時應對災害時,能有相應的法源依據。
就本次武漢肺炎疫情而言,為了量身處理應對事宜,立法上,當然可以先用暫行的紓困條
例先行處理。不過,常態化、法制化還是必需的。在紓困條例立法時,我會主張明定讓行
政院或相關部會於某段期間內,提出檢討報告及災害防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正草案,
讓相關機制能夠法制化與常設化。
4.附註、心得、想法︰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reurl.cc/3100oX 2/10的新聞~
邱律師對國民黨表示讚賞(?),至少不是麵粉,但最好是要有相關機制能夠法制化或
常設化,讓政府及時應對災害時,能有相應的法源依據。
不愧是律師,時代力量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