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警局說不服檢察官用殺人罪辦她 因為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容易被判死刑
所以台灣現在要不要死型的界線還是處於三不管地帶 有人主張廢死 也有人主張
不廢死 然後又說有病的不能抓 然後法官就會說治好病教化好就好沒關係
所以說應該要設定自首才能當作減刑的標準 就是說只要是殺人沒自首被警察抓到的
一律都用殺人罪去判 如果是自首的話才考慮減刑 至於有沒有精神病沒吃藥什麼的
不會當作減刑的條件 為什麼呢 因為你殺完人後再說自己有精神病不就有免死金牌了
所以會被投機取巧的人鑽漏洞 所以這樣減刑的話要要防堵住 認同請分享 隨便轉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