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邱顯智FB 防疫的法律漏洞要補起來

作者: fskim (金)   2020-03-16 22:30:15
http://bit.ly/3d1oFyV
內文:
【防疫的法制也要超前布署,紓困特別條例第七條不是萬能條款】
 
行政院採納指揮中心的建議,決定高中以下的師生,到本學期上課日結束為止,將禁止出
國。
  
禁止出國,相當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這是非常強悍的措施,平常得要檢察官、法官針對
逃亡串滅證之虞的人才可以去做限制。所以,從禁止醫事人員出國到現在的高中以下師生
,大家都在問,法源依據在哪裡?
 
依照之前蘇貞昌院長在總質詢答覆高嘉瑜委員的說法,法源依據應該是紓困特別條例第七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
 
真的是這樣嗎?作為一個法律人和立法委員,我要告訴大家,第七條不是這樣用的。
 
第七條所說的「應變處置或措施」,不具有法的「明確性」,也就是說,人民不知道「應
變處置或措施」包含什麼?政府可以依照這個對我做什麼?最後,如果有爭議的話,司法
也不知道要依循什麼來解決?
 
如果第七條這麼萬能,那紓困特別條例只要訂一條就好了,全部都是「應變處置或措施」
嘛!根本不用寫19條,把津貼、補償、罰則該怎麼做、條件是什麼寫得清清楚楚。這就是
法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如果大家有了解我的意思,那我們進一步來思考,現在立法部門、行政部門應該怎麼辦?
 
先講比較快的行政部門。雖然第七條沒有明確授權訂定子法,行政部門還是可以弄一個法
規命令來,將其要限制範圍、行為的態樣具體化。這樣才會讓國家的「應變措施或處置」
有可預測性,人民才有依循的可能。
 
再來是比較緩慢的立法部門。如果要完善正個疫情應變的法制,立法院就要把第七條修得
更詳細一點,包括「應變措施或處置」的類型、手段、範圍,以及相應的補償措施甚至救
濟途徑等,並且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子法。只是這樣比較慢就是了。
 
我知道一定有人會說,你怎麼不早說。
 
其實在3月2日的黨團協商,我針對第七條就已經重複表達上面的意見。我認為這樣的空白
授權,基本上已經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並且我再三提到,依照指揮官第七條之應變措施受限制的人民,將來是可以提起訴願跟行
政訴訟、甚至憲法訴訟的。只是,我的意見不足以讓大家看見第七條的潛在問題,法務部
陳明堂次長、民進黨的柯總召都覺得這樣就ok。所以,第七條還是以非常簡潔、模糊的方
式照案通過。
 
為了填補這段制度的空白,避免過於空泛的法律規定,讓法治國原則受到破壞,甚至造成
往後官民間的糾紛,我們呼籲行政院應訂出法規命令,並送立法院審查。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也將會針對第七條規定,研議提出修正草案。希望朝野合作,儘快填
補這個漏洞,讓不該出現的法律爭議止息。
 
附圖:立法院第109卷第02期 (4751)公報下冊頁433-434
2020年3月2日紓困特別條例黨團協商紀錄
心得、附註:
僅存的唯一在野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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