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選委會宣告連署有效,屬於行政處分
韓國瑜如果認為這個處分違法並且損害他的權利或法律利益
應該是要先提起訴願
然後依訴願法去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罷免程序)
〈訴願法〉第 9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要停止執行,必須法院認定罷免成案的行政處分是:
1. 合法性顯有疑義; 或者
2. 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而且 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
罷免投票算不算無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且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呢?
我是覺得罷免權之行使,難謂無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