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韓國瑜那些小動作能卡罷韓流程?

作者: luckymore (毛毛的)   2020-04-09 12:04:29
笑話連篇
第一階段連署書上面有清楚印好"提議人"
第二階段連署書上面也清楚印好"連署人"
79條明明有下列文字:
第 79 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
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
選罷法上早已明確定義"提議"和"連署"
現在把這兩個詞混在一起是想混淆視聽?
第一跟第二階段都搞不清楚還想戰?
回去睡飽再來
※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 引述《kim (@@@@@@@)》之銘言:
: : 看到那些國瑜黨的小動作,
: : 都覺得莫名奇妙,
: : 還有昨天goetze的文章也說罷韓是偷跑,
: : 拜託,你不是很自恃懂法、懂公共行政嗎?
: : 請把條文一字一句讀一下好嗎?
: : 選罷法第75條都說了:
: :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 :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 : 看清楚了嗎?
: : 這些條文是說未滿一年,
: : 不能提出,也不能進入罷免程序,
: : 但沒說不得籌備喔!
: : 如果今天一個市長,
: : 一上任第一個月就開始惹民怨,
: : 市民都填好連署書,
: : 等著在滿一年當天送出連署書,
: : 這有什麼違法啊?
: 我自恃懂法、懂公共行政?
: 塞話到我嘴裡?
: 噗!!
: 我只是多花點時間查網路法規罷了
: 我說
: 79條
: .....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
: 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
: 80條
: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
: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
: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 你有你的解釋
: 我有我的看法
: 我收回我的偷跑論好了
: 我也就不說滿
: 因為進入司法了
: 就讓司法去跑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