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時代和華航 誰說謊?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0-04-19 11:36:29
※ 引述《takuminauki (極右派萬歲)》之銘言:
: 蔡政府跟著在野黨起舞才是真傻
: 幸好蔡政府腦子正常
: 台灣人在乎名字喔 不要笑死人啦
: 阿扁時代不也改台灣郵政
: 馬囧上台立刻改回中華郵政
: 改來改去,台灣人毫無反應
: 又不是傻子改台灣航空咧
: 自找麻煩喔笑死
: 建議林佳龍,有困難就老實講
: 在野黨要鬧給他們鬧,側翼粉專要酸給他們酸
: 反正4月滿意度一公布他們還是要崩潰
google一下很難嗎? 只有在野黨在說要正名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11988
民進黨全代會/各項爭議提案 交中執會研議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180621002069-260407
綠營立委要中華航空改名 網:西瓜立委 不意外!
執政黨為什麼不想推正名 無外是因為吃力不討好
因為根據航權交換的方式分以下幾種
[資料來源 http://www.jadeair.com.tw/discuz/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34]
1. 交換航權協定:簽署階層有六種型式,分別為
(1)為雙方政府所簽之協定,此通常為與我國有邦交關係的簽署方式。如巴拿馬、聖露
西亞、巴拉圭、馬紹爾群島、帛琉等
(2)雙方民航當局所簽之協定,由於雙方民航當局均屬政府機關,故其所簽訂之交換航
權協定亦即政府間之協定,且一經簽署即告生效。如杜拜邦、沙爾加邦、阿布達比邦(以
上三邦屬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新加坡、諾魯、汶萊、巴林、保加利亞等
(3)我民航局與對方代表機構間。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
(4) 授權航空公司訂之,惟因航權之授與係國家主權之處分行為,故此種協定均列有需
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後方能生效之條款。如香港與琉球航權。
(4)授權雙方主要國際機場間訂之。如奧地利、荷蘭、盧森堡等。
(5) 代表官方之民間機構(半官方機構)所簽之協定,此種協定或協議,雖由雙方民間機
構所簽訂,但由其一經簽署即告生效,無須報經雙方主管機關批准之條款規定來看,應可
解釋為政府間之協定關係。如民國69年月5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簽訂之
「中美空中運輸繼承協定」。還有日本、菲律賓、泰國等。
(6)授權雙方民間團體所簽之協定。例如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對方航空公司
或民間團體。計有英國、德國、法國、馬爾地夫、瑞士、比利時、馬來西亞、澳門、越南
、柬埔寨、印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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