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錄標題︰
殺警案判決出來啦!!
2.轉錄來源︰
林智群律師臉書
3.轉錄內容︰
殺警案判決出來,無罪!全民譁然!
我完全可以理解大家的憤怒,特別是警察,
明明執行公務,莫名其妙被殺,
然後你跟我說
大家誤會一場,無罪?行兇者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嗯我想從2000年前說起...
2000年前劉邦進咸陽城,把秦朝所有法律都廢除,
只保留了三條,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約法三章就是這樣來的!
在那個時代,
人死了,就是成立殺人罪,以命抵命,沒什麼好講的,
不管你是開牛車不小心撞死老婆婆,
跟同事互毆,把同事打死了,
女生被歹徒強姦過程把歹徒殺了,
反正只要出人命了,你就得被砍頭!
後來我們發現,
這樣一視同仁,有時候會產生不合理的結果,
比如上面講的女生被歹徒強姦過程把歹徒殺了,
還要判女生死刑,不合理!
那就放寬,說只要是正當防衛,就可以不罰(無罪)...
後來我們又發現,
法警執行死刑,開槍打死死刑犯,
這樣警察也犯殺人罪,依法要判死刑,不合理!
那就放寬,說依法令的行為,不罰(無罪)...
後來我們又發現,
14歲以下的小孩在家裡玩火燒死人,
這樣也要判死刑,
覺得只是小孩子,不知道輕重,殺掉他要幹嘛?
那就放寬,說未滿14歲的小孩的行為不罰(無罪),
但還是要給他進行感化教育...
後來我們又發現,精神病患發病時殺了人,
認為他在那個當下,是沒辦法控制自己的,
指責他,有用嗎?
那就放寬,
說精神病患行為時無法辨別自己行為違法
或沒辦法控制自己行為,不罰(無罪),
但還是要給他一定期間的監護...
法律是這樣慢慢演化的,
這些法條,
你可以不喜歡它,但不能假裝它不存在,
它既然存在,法官就不能視而不見,
它既然存在,就有被適用的可能...
除非大家同意修法,廢除一堆例外規定,
恢復到2000年前的刑法概念,殺人者死,
不然這樣的判決,還是有可能會出現,
然後大家指著法官說司法不公、恐龍法官,
忘記了自己選出的立法者才是決定這些法條的來源...
#我是不是又逆風了?
4.附註、心得、想法︰
我支持精神病全部進集中營
不然就丟到海上讓他們自己飄
反正沒有人比鄉民更正義惹
大家都知道
精神鑑定根本是狗屁
就是一群高知識份子在自慰
鑑定醫生根本該下地獄
毫無專業 犯罪者的幫兇
你各位縮484 rr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