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如果真的有精神疾病判無罪也就算了,但是重點在於說以安全保防的概念來看,不能讓
他就這樣子放出去,他對於不特定的社會大眾很明顯的有不確定的嚴重傷害的可能性(都
隨身帶刀了),你要判他無罪可以,相對應的強制醫療和隔離必須立刻補上去,要做到無
縫接軌。
結果竟然是50萬元交保出去限制住居!
雖然今天最後的結果是沒有被交保出去,但是怎麼會在法律上給他這麼大一個安全破口呢
?自從北投國小女童在學校裡面被砍死已經多少年了,相關的法制訂定還有配套措施在哪
裡?
完全執政四年了,都幹了些什麼?這個完全可以說是立法的怠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