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http://tinyurl.com/y8kj49oc
2.新聞來源︰
中時,朱真楷
3.新聞內容︰
周揚青小心了《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一讀通過
周揚青指控羅志祥「多人運動」,這類報復行為恐將觸法!民進黨立委蘇巧慧提案訂定《
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禁止民眾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揭露與對方性交、猥褻的行為,
更不得公開「他人其他與性相關之行為」。全案今在立法院已完成一讀。
該法案一旦通過,未來面臨與羅志祥類似遭遇的民眾,將可依法遏止私密資訊被公開,違
者最重將面臨3年有期徒刑;且犯案動機若是為了「報復」,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韓國N號門事件引發全球對性隱私權利保障的關注,立委蘇巧慧指出,隨著網路通訊技術
蓬勃發展,近來未經他人同意利用網路散播他人性隱私的情況,已成為各國常見的新犯罪
型態。
蘇巧慧表示,許多國家自2009年起,已相繼訂立相關法規處理這類危害性隱私的情況,但
台灣迄今尚有專法規範,僅能以妨礙風化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名譽罪、妨害秘密等
罪論處,對受害人性隱私權的保障顯然不足。
因此,蘇巧慧說,經參酌各國立法狀況,並考量我國相關法律規範不足之處,已提出「性
隱私侵害防制條例」,制定專法保障民眾的隱私權。
該條例草案明定,所謂的「性隱私侵害」,是指在未經他人同意情況下,紀錄、傳送、公
開或揭露「與性有關的行為」,其中包括四類行為,分別是「有對價之性交、猥褻或人體
性器官接觸、裸露之行為」、「利用他人性交、猥褻或人體性器官接觸、裸露之行為」、
「拍攝、製造、儲存或持有他人為性交、猥褻、人體性器官接觸、裸露或人體性器官之圖
畫、照片、影音、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四類行為,預估影響層面將最為廣泛,也就是揭露「他人其他與性相關之行為」。
若以現實情況而言,近日網紅周揚青透過微博指控羅志祥劈腿,並用文字細數對方的私生
活,像是「你(指羅志祥)和曾經介紹給我見過的你旗下的女藝人,甚至你的化妝師,都
有長期不正當男女關系」、「更過分的是你們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
動』」。從目前的草案內容來看,周揚青的微博文字,恐已有揭露「他人其他與性相關之
行為」之嫌。
未來若立法通過,羅志祥若再遭遇周揚青公布更多不為人知的私生活,條例可能成為保護
傘,遏止前女友繼續爆料。
所以,未來該草案若三讀通過,羅志祥是否可依此尋求保護?參與立法提案連署的民進黨
立委范雲表示,理論上是沒錯,畢竟在報復的場域中,這種揭露個人隱私與秘密的事情,
對一個人的傷害與影響很大,尤其如果小豬羅志祥是女性,那麼舊社會文化角度來看,傷
害恐怕會更大。
至於罰則部分,該草案明定,未經同意以錄音、照相、錄影或以他法紀錄他人之性隱私者
,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下罰金。意圖營利、報復或
毀損他人名譽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同時,該草案也明訂相關罪責的追訴屬「告訴乃論」。若以羅志祥的情況為例,就是需要
本人對周揚青提起告發,才能啟動後續法律責任的追訴。
目前該草案已於今天立法院列入報告事項,經宣讀後,因朝野無異議,已順利送交衛福、
司法兩委員會審查。
4.附註、心得、想法︰
周揚青,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家又不住在台灣,
應該對她不痛不癢吧,
但這個法案應該也不是為了豬揚變色事件才有的,
應該是一群左派女權主義弄出來的法案,
中時記者把這法案和豬揚變色事件作連結,
不知道用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