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公發布 )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設置或變更廣告物
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廣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設置場所之管理人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
罰,必要時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直接強制之規定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廣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設置場所之管理人、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拆除廣告物;屆期未拆除廣告物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
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直接強制之規定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處廣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設置場所之管理人、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新臺
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依
行政執行法直接強制之規定予以強制拆除、清除或移置適當地點。
第二十九條 廣告物所有人、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場所之管理人、建築物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罰時,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依行政執行法直接強制之規定予以強制拆除。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避免急迫危險,
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規定,逕予拆除。
高雄市政府所為完全合法! 因為這幾條後面都寫了政府可以直接行政執行強制拆除!
限期改善? 按次處罰? 通通跳過! 政府有權可以直接拆除的,罷韓不要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