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放假, 被一個客戶找去吃飯.
重點不是吃飯. 重點是席間有一個律師.
我就詢問了殺鐵路警察的案子, 在律師界的看法.
律師說: 制定法律去處罰一個人, 為了讓犯錯的人知道自己錯在哪. 並且也要讓受害者能
感受到一點補償.
比如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或者殺人者死.
但是, 這個殺死李承翰的人, 他是神經病啊, 即使你關他一輩子, 或者把他殺掉, 他也不
知道他自己錯在哪裡? 他甚至不知道自己錯了, 那你處罰他有什麼用處?
就好像一個小孩, 他碰倒了花瓶, 你要處罰他, 問題他根本不知道花瓶碎了是一個錯事.
你處罰他的用處是什麼?
再來, 一隻狗(我不是說誰是狗), 他咬了你, 你把這隻狗打死, 或者把他關起來不給牠吃
飯, 牠也不知道牠錯在哪?
所以, 我不是認為這個案子判得好或不好, 而是我們處罰一個不知道他自己犯錯的人, 有
什麼意義?
我認為要做的是政府應該想辦法防止這類事的不再發生.
或者教育一般的人遇到這樣的人要怎麼防禦自己不受傷害.
反而比較重要.
最後,那些誰誰誰,不要再對案子指手畫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