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所以中選會哪邊做錯了?

作者: coke5130 ( )   2020-05-06 17:20:06
※ 引述《Teng0615 (不是說好)》之銘言:
: 中選會
: 職掌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事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事務之辦理及督導事項
: 選舉區劃分之研究規劃事項
: 競選經費申報、查核之規劃辦理事項
: 選舉宣導、政黨使用大眾傳播工具從事選舉活動之規劃辦理事項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訴訟及監察事務之處理事項
: 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相關法令之研究事項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事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 選舉工作人員訓練、儲備之規劃辦理事項
: 全國選舉業務電腦化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 公民投票
: 讓選舉罷免正常本來就是他們應該做的事情
: 而且是高雄市選委會做不到,中選會才跳出來處理
: 讓選舉、罷免都正常,才是沒違反行政中立吧?
簡單引幾個法條,請大家公斷應該是高雄市選委會說了算,
還是中選會說了算。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3 條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小的不解,此條是說選舉罷免各自適用不同的原則嗎?
第 7 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
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
監督。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
理選務單位。
第 9 條
公職人員罷免,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並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所以是中選會說了算,還是高雄市選委會說了算呢,
如果高雄市選委會的決定,中選會在那邊靠杯,
 有何有利的論點來幹詨中選會呢
第 11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
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依此,並不是順利進行罷免投票就會過關的,
也有同意及不同意票要投,投票地點便民是有利於同意罷免的選民行使權力,
還是有利於不同意罷免方呢?
※ 編輯: coke5130 (111.248.91.78 臺灣), 05/06/2020 17:21:04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20-05-06 17:27:00
第九條的準用第七條就是說高雄市長的罷免同選舉都是直轄市選委會辦理但監督指揮權在中選會手上阿
作者: chen628 (囧ing)   2020-05-06 17:29:00
選舉怎麼投罷免就該怎麼投,選舉幾個人分配幾個投開票所,罷免就該一樣,選舉罷免都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有這麼難理解嗎?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20-05-06 17:29:00
便民的話沒有有利哪邊 輸就輸贏就贏 但不便民明顯有利被罷免方阿 總票數未到就否決
作者: chen628 (囧ing)   2020-05-06 17:31:00
選總統時從我家走到旁邊國小投票所五分鐘,罷免就應該要比照辦理,而不是腦殘高市府下令完學校只能出借兩間然後兩手一攤剩下的你們自己去想辦法
作者: cas198351   2020-05-06 18:20:00
「地方自治」下能儘量能解決就解決...我相信照2008年的公投票各地方政府當時弄了一堆怪招跟中央鬥法這次一堆還有一堆的
作者: coke5130 ( )   2020-05-06 20:41:00
謝謝以上諸位的意見,我列憲法該條,也是單純好奇怎麼選罷法裡面選舉與罷免不是同等的規範呢,我也支持怎麼選應該盡可能就怎麼霸,除非有合理的解釋,否則不該讓地方首長/副首長同時兼任選委會主委,這無疑是違反利益迴避故這次都可以做為借鏡,應落實將法規修好。拙見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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