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eo (teeo)》之銘言:
: 找一個理由讓法院受理審理
: 有這麼難嗎?
: 又不是要勝訴
簡單說一下韓導敗在哪裡,先說三個時間點:
1.20 中選會發函給罷韓團體,可以來領取第二階段連署名冊,同時告知必須在60日
內完成連署以及相關法律效果
3.09 罷韓團體交出第二階段連署書
4.17 中選會公告罷韓成立,將進行第三階段投票
韓導一方認為罷韓團體「偷跑」,所以1.20中選會根本不應該讓他們進入第二階段連署
,依據這個理由要求停止罷免投票
最高行認為1.20中選會發函只是一個程序行為,類似政府的罐頭語音資訊告知,無法
獨立成為行政爭訟的標的。如果要訴請罷免停止執行,應該要針對4.17的中選會罷免公
告,這個才是真‧行政處分。有行政處分才會訴願和抗告。
至於什麼是行政處分,任何一本行政法教科書開宗明義都有講
懶人包:訴狀寫錯了,幫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