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連任的K版主竟然承認私下接受匿名檢舉
: 我說
: 你看到這種訊息不是應該不予理會嗎?
: 版務要公開
: 這都有明文!
: 到底哪個版規說你版主可以這樣做?
: 我也要懷疑
: 你的判決是否常常私下跟當事人喬?
: 然後接受了去弄人還不顧程序?
: 現在是怎樣可以說清楚嗎?
我來試著釐清一下
以下幾條板龜
第一章 總則
8.所有版務應依政黑/政檢規定執行/處分,結果應公開於板面上,並以政檢板文章為準
第二章 文章分類
5.「Live」、「新聞」、「轉錄」分類文章須遵守下列規定,違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a.每日此類文章上限3篇
第七章 板主規範
6.板主對於採水桶處置之違規,應被動處理,待有人檢舉後才能進行判決
若是暫行版規則不在此限
7.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7-7是看板板面維護,此類違規希望板主主動處理
8.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
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7-8 個人的理解是希望先讓使用者知道自己違規,累犯才有明知故犯條款水桶
11.所有版務處理,應公開於版面上,並以政檢版文章為準
7-11又呼應1-8 我的理解是板主處理看板違規行為要能讓板眾知情,判決要能
經得起檢驗,但此類應屬板龜第三章行為,因此需要當事人自己檢舉
因此
我的結論有三點
一、第二章維護板面整潔的違規行為,板主主動處理,因此匿名寄信視為提醒
當然可以。
二、第二章罰則根據程序正義,應該先經過警告然後再處罰(水桶)
三、板龜7-6規範板主不得主動介入板友糾紛,採不告不理原則,所以g板友爭執點
應該不存在,因為你質疑的個案不是違反板龜第三章,而第二章本來就是板主
主動可以處理的部分。
當然程序正義甚麼的,只是個人看法,裁量都是板主跟小組長你們做
只是我認為可以把幾個條文的立法意旨講述的清楚一點
不然我也只能根據自己的猜想稍微猜一猜 只是不知道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