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法院作出違背民意的判決,其實是值得鼓勵的,
因為國家希望他們在人民最難堪的情況
(例如大家都希望你被判死刑時、例如和你打官司的對方是有權有勢的人士時),
也能依照法律和良心做出公正的決定,也能照顧到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
於是我提出了問題:
請問甚麼是良心?界定的標準何在?誰說了算?
之前我也有問過李茂生同樣的問題,李茂生不敢回答;
我這次改問司改會的billy兄,但我覺得很悲觀,他應該也答不出來...
可悲的是台灣有這種法官,秉持著自己所謂的"良心"辦案,
但當大眾質疑他的"良心"的時候,他卻絲毫沒有反思之意,
反而覺得大眾不該質疑他...
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