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這位家屬應可提出要求國家賠償的要求
因為法規確實沒有寫『24小時內』要火化
即便是第五類傳染病也只是說宜儘速火化(前面文章都有寫)
但是該案的情形是
武漢肺炎生前沒有確診
僅確診A流
死後在尚未確診武漢肺炎下3小時就火化
此舉
行政作為無法源依據
行政作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禁止家屬瞻仰遺容)
這是違法的 至少行政行為有瑕疵
再者 基於安撫死者家屬的立場
政府也有必要給予安慰
所以政府如果能和家屬達成補償協議
給家屬100萬~200萬新台幣 安撫人心
達成和解 那也就算了
如果不能 那就走司法程序
把道理講清楚說明白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