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花蓮王」傅崐萁要關2年10月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出爐!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5-14 15:01:12
1.新聞網址︰
「花蓮王」傅崐萁要關2年10月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出爐!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新聞內容︰
2020-05-14 14:52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立委傅崐萁1997、1998年間和金主黃任中借貸,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票,
檢方1998年介入偵辦,至今逾20年,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依證券交易法判傅崐萁2年10月
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並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傅崐萁確定要入獄。
最高法院指出,更三審判決依照卷內證據資料,認定相關犯罪事實,也逐一說明認定理由
,其中並沒有足以影響判決的違法情形。
另外,傅崐萁上訴僅憑己見,或單純爭執事實,或就更三審採證、認事、量刑輕重、宣告
緩刑與否等職權行使,漫事爭論,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顯然和上訴第三審的要件不符,
違背法律程序,應予以駁回。
本案源自於台鳳炒股案,檢方介入調查台鳳負責人資金時,衍生出傅崐萁等人炒作其他家
公司股票;傅崐萁1997、1998以俗稱「丙種墊款」方式向黃任中等人借貸,再以連續高買
低賣、偽作買賣相對成交的手法,和同案被告馬忠芳(黃龍公司總經理)、林家榛(營業
員)共同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價,危害證券金融市場交易秩序。
檢方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嫌起訴傅崐萁等人,一審傅崐萁被認定違法炒股、洗錢,判刑6年
、褫奪公權4年,併科3500萬元罰金;高院二審,傅被依證交法判4年徒刑,併科罰金2千
萬元。
傅崐萁在高院更二審時被判刑3年,但最高法院認為「台鳳案」判決有瑕疵,將傅崐萁、
馬忠芳、林家榛部分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去年2月改判傅崐萁2年10月徒刑、馬忠芳
1年6月徒刑,減刑為9月、林家榛判1年徒刑,減為6月,得易科罰金。
傅崐萁先前因擔任立委時炒作合機電線電纜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2018年9月遭判
刑8月定讞,縣長職務被解,9月25日入獄;他去年出獄後,再選上立委。
4.附註、心得、想法︰
根據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367 號刑事判決摘要的說法,如下:-
一、原判決依憑卷內各項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而為如其事實欄所
載馬忠芳3人犯罪事實之認定,就其採證、認事及量刑,已逐一詳為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
認定之理由。對於馬忠芳3人於原審所辯各節,何以均不足以採取,亦於理由內詳加指駁
。核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其
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馬忠芳3人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非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
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係憑持己見,或單純重為事實上之爭執,或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
輕重及宣告緩刑與否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事爭論,任
意指摘原判決為違法,顯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
件馬忠芳3人關於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罪部分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
予以駁回。
又馬忠芳關於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罪(係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部分之上訴
,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則原判決認定與之
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部分之上訴,係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並無第一審判決無罪,而
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一併加以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
駁回。
看來,五個字:未合理反駁?
作者: webster1112 (webster)   2020-05-14 15:03:00
*** 民主/人權 鬥士 傅崐萁 台灣慢得拉 ***
作者: ccmvic (Vic)   2020-05-14 15:09:00
2022沒傅崐萁了,民進黨”傑出”的一手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0-05-14 15:14:00
假釋出獄就可以選
作者: longlife1201 (longlife1201)   2020-05-14 15:43:00
未看先猜「政治迫害」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